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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是你,你会去告学校吗
学校说法怪怪的 离职储金不等于资遣费 就算我今天高兴想自己离职 也是可以拿到17年年资的离职储金 离职储金本来就是员工自己应有的 要资遣的话 校方应该付17*全月月薪(如果是新制就是*半月薪)
如果无法接受 当事人是有立场主张权利的 我大略看到判决书 理由大概有下列几点 1A+B单位合併,却裁C单位的当事人,又C单位并未有明显变动,不符合劳基法第11条规定:「业务性质变更,有减少劳工之必要,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。」 2被告(清华大学)主张资遣为双方所合意,但当事人于资遣通知时已明白提出异议,并请求新竹市劳工局介入协调,故可明确推论当事人并未有合意之表示 3当劳工局协调时,当事人表示重新返回岗位,亦遭被告拒绝,今确认僱佣关係成立,故被告需以支付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6 月1日之薪资77万490 元 至于资遣费的计算,因学校的约聘人员自97年才纳入劳基法,故资遣费在这件诉讼裏并无太大争议 这个案子有几个重点可以借镜: 一当企业要资遣人员时,要考量 1不是想资遣就可以资遣,非合併裁减单位是不能乱引用条文 2若遇员工不适任时,就应该确实做好评核,按月按季或按年,留存所有奖惩纪录,并包括主管或雇主对当事人的书面要求改进项目,以免未来裁减时无法提证 二当员工被裁减时 1无需沮丧或意气用事,请企业提出资遣之理由,是否合于现实,若为恶意,应于公开场合主张无法接受之意思表达(或书面),并请当地劳工主管机关介入协商 2于协商当时(或有公正第三人在场),表达僱佣关係存续,并愿意继续工作之意向表示(若未来走向法院,可请求僱佣关係确认,亦可延续薪资给付) 3于争议期间,避免用资遣相关之文字(如谋职假等),以免未来被企业拿来做为同意接受资遣之依据 (原作者于 2011-10-12 13:29:08 重新编辑过)
其实学校有很多这种所谓的"一年一聘"人员。 但是所谓的一年一聘又是很形式,因为就是需要这个人力,所以很多都是万年型的一年一聘 这其实也是规避很多支出的方式,员工就比较没保障 因为在编制上就不是正式员工,但是却在同一个单位一待就是n年,跟正式员工没甚么两样,除了没有正式员工的各种保障。 就像很多国高中聘用"代理代课"老师,跟正职老师的工作内容完全一样,甚至更多,但是却一年一聘,当编制上部需要这么多人,马上就失业,没有任何保障。
当纳入劳基法后,所谓的一年一聘若符合下列规範,亦视为不定期: 「虽经另订新约,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,前后契约 间断期间未超过三十日者。」(第9条第一项第二款) 这也是为何当事人可以领到9711981231资遣费合计1基数(2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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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说法怪怪的 离职储金不等于资遣费 就算我今天高兴想自己离职 也是可以拿到17年年资的离职储金 离职储金本来就是员工自己应有的 要资遣的话 校方应该付17*全月月薪(如果是新制就是*半月薪)
如果无法接受 当事人是有立场主张权利的 我大略看到判决书 理由大概有下列几点 1A+B单位合併,却裁C单位的当事人,又C单位并未有明显变动,不符合劳基法第11条规定:「业务性质变更,有减少劳工之必要,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。」 2被告(清华大学)主张资遣为双方所合意,但当事人于资遣通知时已明白提出异议,并请求新竹市劳工局介入协调,故可明确推论当事人并未有合意之表示 3当劳工局协调时,当事人表示重新返回岗位,亦遭被告拒绝,今确认僱佣关係成立,故被告需以支付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6 月1日之薪资77万490 元 至于资遣费的计算,因学校的约聘人员自97年才纳入劳基法,故资遣费在这件诉讼裏并无太大争议 这个案子有几个重点可以借镜: 一当企业要资遣人员时,要考量 1不是想资遣就可以资遣,非合併裁减单位是不能乱引用条文 2若遇员工不适任时,就应该确实做好评核,按月按季或按年,留存所有奖惩纪录,并包括主管或雇主对当事人的书面要求改进项目,以免未来裁减时无法提证 二当员工被裁减时 1无需沮丧或意气用事,请企业提出资遣之理由,是否合于现实,若为恶意,应于公开场合主张无法接受之意思表达(或书面),并请当地劳工主管机关介入协商 2于协商当时(或有公正第三人在场),表达僱佣关係存续,并愿意继续工作之意向表示(若未来走向法院,可请求僱佣关係确认,亦可延续薪资给付) 3于争议期间,避免用资遣相关之文字(如谋职假等),以免未来被企业拿来做为同意接受资遣之依据 (原作者于 2011-10-12 13:29:08 重新编辑过)
其实学校有很多这种所谓的"一年一聘"人员。 但是所谓的一年一聘又是很形式,因为就是需要这个人力,所以很多都是万年型的一年一聘 这其实也是规避很多支出的方式,员工就比较没保障 因为在编制上就不是正式员工,但是却在同一个单位一待就是n年,跟正式员工没甚么两样,除了没有正式员工的各种保障。 就像很多国高中聘用"代理代课"老师,跟正职老师的工作内容完全一样,甚至更多,但是却一年一聘,当编制上部需要这么多人,马上就失业,没有任何保障。
当纳入劳基法后,所谓的一年一聘若符合下列规範,亦视为不定期: 「虽经另订新约,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,前后契约 间断期间未超过三十日者。」(第9条第一项第二款) 这也是为何当事人可以领到9711981231资遣费合计1基数(2年)